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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侵权责任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运城市盐湖区法原菲娜
要弄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要弄清侵权责任特征。侵权责任又称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与不履行债的民事责任同构成民事责任。具体讲侵权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消极义而发生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应为而为的民事行为。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在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的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点首先,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而不是约定义的法律后果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生违约责任。其次,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责任违约责任是财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侵权责任除财责任外,还规定了一些非财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最后,侵权责任还具有法定性,它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即使有约,也是无效的。根据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如下分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四要件说除了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以外,还列入违法行为这一要件。我认为四要件说更为妥当,更符合我司法实践。所谓四要件说,是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会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里,只能就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一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否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我学者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首先我们看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见,事实上违法行为可以造成侵权责任。显然,这一条应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否认行为违法性要件的理由不充分第一,违法行为是行为要素和违法性要素的结合,没有了违法性的要件,行为就失去了客观的判断标准;第二,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主管不能代替客观;第三,违法行为是客观的,损害结果也是客观的,否认违法行为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无法处理二则之间的因故关系。
如果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能将因果关系表述为我遵循的因果关系是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的结果,就是把主观的西过错与客观的事物损害后果硬性联系在一起。用主观意念引起客观变化 ,推论下去,势必得出由于加害人的思想就可以导致受害人权利损害的客观结果这样的结论。之所以生这样的结论,就是因为在过错与损害之间,缺少了行为这样一个客观要件作为介,因为只有行为才能选成损容,过错不能直接造成损害。行为人由于过错的指导,去实施行为,该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说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我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它虽是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这种态度直接决定着损害后果的发生,当然,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现特征即行为本身证实。并分清故意和过失。其,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任何争议。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利益和非财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时,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事实,也就是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事实是存在的,该损害后果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其的重要构成要件。因为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争议。通常认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两个客观要件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构成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这种行为,不会生这种损害,有这种行为,通常足以生这种损害,就是有因果关系。没有这种行为,以一定没有这种损害,有这种行为,通常也不生这种损害,就是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虽然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争议,然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把握却是要很好注意的。